虛擬貨幣在台灣時常被詐騙集團作為洗錢的工具或行騙的媒介,並透過個人幣商層層轉手,將這些不法獲得的數位資產轉換為台幣現金,根據刑事局打詐中心統計,近四年已通報逾七億元的財損。
然而,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在當前的法規下,即使檢警追查到協助交易的個人幣商,他們也會以「不知情的第三方,僅協助交易賺取手續費」為由規避刑罰,導致檢方難以起訴這些涉案人士。最多只能依照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的「未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移送金管會裁罰五萬到一百萬元。
為此,法務部擬議修正洗錢防制法,研議要求幣商必須填具「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書」送交金管會存查,才能提供相關交易服務,該聲明書所需提供的內容包括公司、負責人、實際受益人、防制洗錢專責人員、虛擬通貨業務項目等詳細資訊,並交由會計師複核彙總意見簽名。
截至 3 月 1 日,已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的虛擬通貨平台業者有 25 家。
據悉,未來若有個人幣商在無法遵循聲明情況下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法務部將會出手制裁,初步研議的修正案會朝最重科以兩年刑責的方向設計。此外,若幣商被查到為詐欺或洗錢共犯,還可另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