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09 年比特幣發明以來,以區塊鏈技術所延伸的加密貨幣,從原先最早作為支付功能,到現今出現其他應用型代幣(Utility Token),更發展出將加密貨幣證券化的新型態金融商品,也就是俗稱的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
不過,證券型代幣的誕生,對於傳統金融證券市場造成強烈的衝擊,尤其在各國監管方面,對於新創產物抱持著懷疑的態度,在監管上仍沒有非常明確的法律制定。而在台灣,針對此證券型代幣衍生出的新型態金融產品,根據金管會 2019 年 6 月 27 日發布的新聞稿「證券型代幣發行的相關監管規範」,欲將此種證券性質的加密貨幣納入管制,並說明相關定義及規範重點。以下就是目前金管會對於證券型代幣的定義與相關監管規範整理:
具證券性質的加密貨幣視為有價證券
具有下列這兩種性質的加密貨幣被認定為證券交易法下的有價證券:
- 透過「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
- 具有「投資性」,所謂投資性是指由出資人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並有獲取利潤之期待,而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STO 相關監管規範
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發行具證券性質的加密貨幣,則採分級管理。若募資金額超過 3,000 萬元,應先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沙盒實驗,實驗成功後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發行;若募資金額在 3,000 萬元(含)以下,雖不用依照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發行,但仍需要符合下列規範:
- 發行人規範
必須是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但不能是上市(櫃)及興櫃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僅限同一平台進行募資,需符合相關應備條件及編製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規範
認購者僅限專業投資人,專業投資人若為自然人時,就每個 STO 不能認購超過 30 萬元,而每日每檔 STO 交易量,不得超過發行總量之 50%。 - STO 交易平台規範
必須有證券自營商執照且最低實收資本額為 1 億元,並要負擔 1,000 萬元的營業保證金,單一交易平台受理豁免證券交易法規定的 STO 案件,其所有發行人的募資金額總計不得超過 1 億元。單一平台受理第一檔 STO 交易滿一年後才能再受理第二檔 STO 之發行。
此外,在洗錢防制的要求上,交易平台上加密貨幣的認購及買賣也都要採取實名制,並限由同名銀行帳戶以新臺幣匯出、入款方式辦理。
上述金管會對於 STO 的相關規範,仍有地方可以修正,例如,認購者僅限專業投資人,且不能認購超過 30 萬元,這金額可能遠遠低於專業投資人的想像,嚴苛的管理扼殺了新創。另外,此規範限制 STO 募資金額,又限制 STO 交易平台的業務規模,可能也會嚇跑發行人和 STO 交易平台商。不過這也代表了 STO 在台灣的「合法化」,成為企業募集資金另一種可選擇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