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CoinDesk》報導,美國司法部週二(23日)晚間表示,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的創辦人暨前執行長趙長鵬(CZ)應當因他在使該交易所違反聯邦制裁和洗錢法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而在監獄中服刑三年。
司法部的律師提交了一份量刑備忘錄,認為 CZ 在去年 11 月承認違反《銀行保密法》後應入獄服刑 36 個月,並支付 5,000 萬美元的罰款。其文件寫道:
「此案的判決不僅將向趙長鵬發出訊息,也將向全世界發出訊息,趙長鵬因違反美國法律而獲得巨額回報,這種違法行為的代價必須是重大的,這樣才能有效地懲罰趙長鵬的犯罪行為,並威懾其他試圖透過違反美國法律來建立財富和商業帝國的人。」
根據認罪協議的條款,CZ 原本面臨最多 18 個月的監禁,但司法部在週二提交的文件中辯稱他的不當行為的範圍和影響甚廣,因此認為向上調整(刑期)是適當的。
CZ 辯護團隊的回擊
司法部文件也說明了司法部的量刑準則計算方式,指出準則建議的刑期為 12 到 18 個月,但他們辯稱 CZ 明知道幣安違反了法律,還鼓勵這種行為。該文件也針對《量刑準則》如何處理違反《銀行保密法》的行為提出批評,稱其 「並沒有設計得足以適當懲罰如此規模的不當行為或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的不當行為」。
然而,CZ 的辯護文件指出他並不知情且從未「被明確告知 」幣安上涉及犯罪資金的具體交易。該文件寫道:
「雖然檢驗提到幣安法遵長曾在一次談話中警告趙先生,Binance.com 上有來自受制裁國家的用戶……但事實上,Binance 作為一家非美國公司,並沒有被禁止在其平台上擁有來自受美國制裁國家的用戶,相較之下,公司抗辯的制裁指控是一項新穎而狹義的指控(首次適用於 Binance),即演算法匹配引擎隨機將受制裁國家的用戶與美國用戶匹配,違反了美國制裁法。」
該文件稱,這些交易只佔幣安交易量的極小部分,因此 「難以想像趙先生是明知故犯地促成這些交易的」。辯方認為 CZ 不構成任何再犯風險,並表示他應該被判緩刑而不是監禁。
檢方和 CZ 的辯護團隊已就 5,000 萬美元的罰款達成協議,CZ 也放棄了至多 18 個月刑期提出上訴的權利。據先前報導,華盛頓西區聯邦地區法院的 Richard Jones 法官預計將於 4 月 30 日的量刑聽證會上聽取檢察官和趙長鵬律師的陳述,對趙長鵬的刑責做出裁決。